天山網訊(記者劉若涵報道) 為切實保障烏魯木齊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近日,《烏魯木齊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實施,這是烏魯木齊市首次針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出台的法規。
  據烏魯木齊市局負責人介紹,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面給予供養對象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坊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辦理喪葬事宜等供養內容。
  除了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將教育救助及醫療救助納入其中並做了明確的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考取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院校的,區(縣)民政部門應按照《烏魯木齊市城鄉困難居民教育救助辦法》給予救助。其它必要的費用,從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中支出。
  在醫療方面,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與烏魯木齊市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其參加新型農牧區合作醫療及醫療費用按照《烏魯木齊市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辦法》執行。此外,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喪葬補助費按其12個月供養標準一次性計發。喪葬補助費從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中支出。
  按照《辦法》規定,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形式。集中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與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議。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確定的內容、標準和質量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委托供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與受委托方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養。
  據悉,農村五保供養管理部門、五保供養機構主管人員及村委會工作人員如出現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或者對不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等違法行為,將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烏魯木齊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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